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哪些,共有建筑面积怎么分摊?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五条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 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景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十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一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专业解答在房屋征收实践中,所谓“面积”指的是建筑面积,而非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单纯的使用面积。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专业解答在房屋征收实践中,所谓“面积”指的是建筑面积,而非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单纯的使用面积。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专业解答在房屋征收实践中,所谓“面积”指的是建筑面积,而非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单纯的使用面积。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专业解答在房屋征收实践中,所谓“面积”指的是建筑面积,而非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单纯的使用面积。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专业解答在房屋征收实践中,所谓“面积”指的是建筑面积,而非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单纯的使用面积。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律师解析 以下共用建筑面积要分摊: (1)栋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及管道井、垃圾道的建筑面积; (2)栋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的建筑面积; (3)栋内共有的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的建筑面积; (4)为本栋服务设在地下或地上的变电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栋、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5)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的建筑面积。 1、分摊原则: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或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不合法的,可按与共有建筑相关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2、分摊方法: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与计算,国家与地方均有相关的规定,不同的房屋,分摊系数是不同的,没有固定的系数和比例,它是实际测算出来的。特别是由于设计的电梯数量、走道的宽度不同以及设备用房面积大小不一等原因,其分摊系数就相差很大。
律师解析 以下共用建筑面积要分摊: (1)栋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及管道井、垃圾道的建筑面积; (2)栋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的建筑面积; (3)栋内共有的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的建筑面积; (4)为本栋服务设在地下或地上的变电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栋、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5)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的建筑面积。 1、分摊原则: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或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不合法的,可按与共有建筑相关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2、分摊方法: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与计算,国家与地方均有相关的规定,不同的房屋,分摊系数是不同的,没有固定的系数和比例,它是实际测算出来的。特别是由于设计的电梯数量、走道的宽度不同以及设备用房面积大小不一等原因,其分摊系数就相差很大。
律师解析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有: (一)住宅楼以幢为单元,按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商住楼根据住宅、商业不同使用功能,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 (三)综合楼按各自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方法进行分摊。
律师解析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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