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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离婚时自主择业费,生活费,安家补助费,是否算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除第一项全部属于军人个人财产外,其他的原则上为共同财产,第二项财产总额除以你们的婚龄,所得数额为共同财产,然后对这些钱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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