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按人均分配到的土地,村上以无确权证明为由,按每亩每年收取农民50元,这样是否合理?这样的土地是否应该给农民确权证明?
按照《乡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要回承包地”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准许能够延长。”的限定,对个人或全家搬到城里寓居的打工人员的原承包地(包刮承包的山林)是不能要回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承包人能够按季节回去某种,也能够将承包地转包或出租给其它的农户耕种,转包或出租的时限以及转包费或租金的数额由土地转出者与转进者自行商量确定,转包或出租的时限期满后,土地还是归原承包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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