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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有什么区别?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的附条件,指因合同各方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所谓的附期限,指合同各方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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