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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要约后要约失效了吗

杨** 云南-楚雄 其他咨询 2020.09.21 00:46:58 462人阅读

拒绝要约后要约失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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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日,济南军区某红军师通信营干线连连长A拒绝履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全额索回1万元购房定金的事,成为全营官兵普法学法的生动教材。去年“五一”期间,A与爱人在驻地看中了一套期房,随后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内部认购书》,交了1万元定金。不久,A的爱人又在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相中了一套房子,位置与价格更令人满意。于是,A前往第一家房地产公司办理退房手续。售房部经理以A违约为由,要求其交纳30%的违约金。A要求售房部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他看到该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指着批准日期据理力争:当初双方签订《内部认购书》时,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对商品房进行预售,因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开发商无权要求自己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接着,A又对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条款,以有力的证据,全额索回了自己的1万元定金。预售商品房须取得许可证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9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本例中,预售期房给连长A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至少在两个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一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二是没有向承购人A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合同法》第52、56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权预售商品房,与购房者签订的《内部认购书》违背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A拒绝履行这一无效合同不算违约。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返还A1万元定金。不仅如此,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未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还要承担停止预售、补办手续、上交违法所得、被处以罚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约定了违约金的,当事人如果违约,就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如果过高的话,可以向抗诉,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但是不能直接拒绝赔偿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搞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示拒绝”。商事通则对默示拒绝还举了一例说明: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也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象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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