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日,济南军区某红军师通信营干线连连长A拒绝履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全额索回1万元购房定金的事,成为全营官兵普法学法的生动教材。去年“五一”期间,A与爱人在驻地看中了一套期房,随后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内部认购书》,交了1万元定金。不久,A的爱人又在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相中了一套房子,位置与价格更令人满意。于是,A前往第一家房地产公司办理退房手续。售房部经理以A违约为由,要求其交纳30%的违约金。A要求售房部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他看到该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指着批准日期据理力争:当初双方签订《内部认购书》时,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对商品房进行预售,因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开发商无权要求自己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接着,A又对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条款,以有力的证据,全额索回了自己的1万元定金。预售商品房须取得许可证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9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本例中,预售期房给连长A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至少在两个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一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二是没有向承购人A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合同法》第52、56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权预售商品房,与购房者签订的《内部认购书》违背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A拒绝履行这一无效合同不算违约。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返还A1万元定金。不仅如此,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未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还要承担停止预售、补办手续、上交违法所得、被处以罚款的法律责任
2020-09-16 09:57:16 回复专业解答拒绝履行合同中的约定,要承担继续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就违约行为进行约定,违约的赔偿责任进行明确,约定的违约金要适当,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专业解答在一方违约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如果能够协商解决是最好的,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维权,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解决,那么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权是最好的。
专业解答对于拒绝履行和预期违约的区别,其实违约与履约期满后拒绝履约是一样的,两者都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主要的区别在于:构成拒绝履行的条件、仍然可以履行、债务人已表示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主观故意、债务人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欠债。
专业解答施工合同无效,拒绝履行不算违约行为。无效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可以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只有在合同有效时才产生,对于无效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专业解答以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是算违约的,对于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已经属于违约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要求支付违约金,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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