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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原文内容?

聊* 福建-三明 其他咨询 2020.09.19 20:55:19 370人阅读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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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被撤销从业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2020-09-19 20:56:1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一)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的;
(二)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
(三)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或者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您好,针对您的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55条规定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原批准:
(一)不具备原许可条件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撤销其相应的批准:
(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且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二)车辆严重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连续三次通报或者严重危及行车安全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原批准:
(一)不具备原许可条件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撤销其相应的批准:
(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且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二)车辆严重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连续三次通报或者严重危及行车安全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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