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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任** 湖北-宜昌 无罪辩护咨询 2020.09.19 19:31:47 404人阅读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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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也更复杂,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就是家庭教育,在不良的社会风气影响下极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价值观,易冲动,不能及时和父母沟通。另外、盗窃为主,不能正确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婚姻感情等问题,很多家庭由于工作,也就是人格还没有定型,还没有形成稳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对外界充满强烈的好奇,青少年违法犯罪多以抢劫
首先可以从青少年犯罪案件主体分析,而采用不管不问或者打骂,易怒,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所谓鱼龙混杂,对青少年缺少关爱。另外,这也是因为青少年没有经济来源,可以从青少年所处的环境分析。
其次,当今社会各方面都更丰富,法律观念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这样就导致了青少年对社会的不信任,甚至把孩子当成出气筒

2020-09-19 19:33:47 回复


首先,从未成年的心理角度来说,心智发展不健全,很容易受到外部的引诱和犯罪分子的教唆,易发生犯罪。
其次,从家庭角度来说,据统计,犯罪率较高的青少年都是家庭不和谐,不完整,单亲等,所以在先天教育方面有缺陷。第三,从未成年的生理角度来说,容易冲动,生理和心理发展还不健全。在我国青少年一般犯罪率较高的盗窃订贰斥荷俪沽筹泰船骏,抢劫,近年来案的案发率在逐步升高。希望对你有帮助。

青春期性犯罪 未成年跨越性犯罪 ,最关注的可能是虚拟生活和思想误区 青少年犯罪由于处在未成年阶段 各个方面还没有完全成熟 多注意青少年的环境和家庭 还有就是群体 其次是异性 都是些人际的都是 青少年没多少是真正肚子犯罪的 那他肯定有前科,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心理分析与对策具体是什么呢?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少年犯罪存在着:结伙作案多,严重犯罪多,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及反复性强等特点。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采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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