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条规定重申了结婚后女方或男方均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这里,法律的精神不仅是强调了男女子等,主要是支持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即法律对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的婚姻形式给子了有效的保障。由于我国历史上实行以男子为本位的宗法家族制度,男娶女嫁,妻从夫居,按照礼制的要求,出嫁女归附于夫家之宗,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而“入赘”则是“家贫子壮出为赘”,备受社会和家庭的歧视。直到时期的民法亲属编中仍有“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赘夫以妻之住所为住所”等规定。而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男到女家落户,与“入赘”的性质完全不同,主要表现了双方被赋予完全自愿选择婚姻住所的权利,结婚后夫妻的地位平等,双方均不需改名更姓,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男到女家落户主要是为了解决某些有女无儿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同时可以树立新型的婚姻观念和生育观念,是对旧的婚姻习俗和婚姻居住方式的改革, 目的是为了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思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婚姻法规定双方都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并鼓励男到女家落户并不否认双方建立自己的家庭。
2020-09-18 22:07:47 回复专业解答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若房产证只登记一方名字且未注明份额,能提供出资证明的一方有权主张共有。若无证据,房产视为登记方个人财产。共同首付、共同还贷情况下,无法证明首付出资者,只能获得还贷部分补偿;房产增值部分属共有。
专业解答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若房产证只登记一方名字且未注明份额,能提供出资证明的一方有权主张共有。若无证据,房产视为登记方个人财产。共同首付、共同还贷情况下,无法证明首付出资者,只能获得还贷部分补偿;房产增值部分属共有。
专业解答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仅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将其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这个分为了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
专业解答婚前双方父母一起出资为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也应认为是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更不能认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归一方所有。
专业解答婚前双方父母一起出资为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也应认为是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更不能认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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