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有自由选择去留的权利,单位不得阻止,但是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前通知。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如果能证明你一个月前已经书面通知单位离职的证据,你就算辞职成功,可以走人了,不管银行是否同意。
5.如果拒不办理离职手续,可以持证据材料去劳动局投诉举报,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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