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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民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不能泛化,不能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要考虑到判决的社会公信力。宴请与接受宴请是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宴请中举杯敬酒,这是社交活动的常识,是人们之间合法的正常的交往活动之一。而若认为人们相互之间认识的、不认识的,只要被宴请者召集到一起,大家坐在酒桌上只要端起酒杯喝酒,相互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笔者认为,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饮人才产生特定的义务,否则相互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020-09-18 11:54: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