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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文* 海南-三亚 工程质量纠纷咨询 2020.09.18 07:46:47 436人阅读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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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是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2010年7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对工程质量事故重新分类,分类方式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20-09-18 07:48:47 回复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2、按事故责任分类(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在发生之后,生命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并不能直接向肇事者提出希望得到经济赔偿金的请求,而是首先由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司法部门首先确定交通事故的等级,然后再确定该事故造成者需要承担的责任类型,事故等级重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多。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各部门、各专业工程,甚至各地区在不同时期界定和划分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也不一样。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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