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间赠与房产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对待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如是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
1、如果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此外,对于夫妻之间赠与轿车、贵重首饰的情形,赠与动产时发生的纠纷,可按照合同法赠与一节相应条款处理。
专业解答将法院民事调解书与公正过的赠与合同相比,公证的赠与合同都不能撤销,作为比公证赠与合同具有更强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更是不能撤销的。
律师解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解决,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律师解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解决,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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