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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异议不服提起再审,为什么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苟** 辽宁-大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17 19:03:31 328人阅读

案外人对执行异议不服提起再审,为什么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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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也就是说确定必要诉讼人或者非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目的就是为了确认其诉讼标的是否相同,
然后决定处理方式。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2020-09-17 19:0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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