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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邓* 山西-长治 强奸辩护咨询 2020.09.16 00:46:11 315人阅读

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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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债权能够被转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
依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020-09-16 00:4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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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

    专业解答关于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就介绍到这里。保险代位权是投保了的保险人才享有的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约定,保险人都是可以依法行使他的这项权利的。保险人的代位权是合法有效的,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生效了,如果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代替被保险人行使求偿权。

    2024.06.14 708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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