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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种,一方出资,产证登记于对方名下,如何认定产权归属?
此种情况,实践中较少出现,法律也没有直接的规定,笔者认为,除非双方有相反表示或约定,否则应当视为共同所有。理由如下:参考上海高院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25号),“夫妻婚前共同出资而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若婚前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意见可以简单概括为,共同出资、共有意愿、登记一人,认定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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