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变卖婚前房产所得的款项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首先,A变卖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而一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A添加的款项也为婚前个人存款的话,则其所添加的款项也属于A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之规定,以及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A购置新房的上述两笔款项均为A婚前财产,且新房购置以后是用于老人居住,并非用于出租谋取收益,因此,虽然A所购置的新房是在其和刘某的婚姻存续期内,但该处房产仅仅属于A的婚前财产形态发生变化,购置的新房仍应属于A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专业解答离婚后未分割房产,一方擅自换门锁可能引发纠纷。若房产归属不明确,擅自换锁不一定会被追究责任,具体需根据住房情况和离婚协议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双方就房产问题无法协商,可寻求警方帮助,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和协调。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双方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专业解答1.婚前以一方名义购置的拆迁安置房,即使贷款共同承担,仍认定为个人财产,需现金补偿另一方。 2.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后所得安置房归原所有人。 3.夫妻共有房产拆迁,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
专业解答通常情况下,若婚前购置之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替换或改造,则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种特殊情况之下,我们应当确认房产的属性,即判定其作为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更为适宜。
专业解答婚前房产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拆迁补偿是对原房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益的补偿,即使婚后获得,也只是原房产形态的转变,不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应被纳入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这一规定确保了个人财产权益的稳定性和合法性,避免了因婚姻关系变动而引发的财产纠纷。
专业解答拆迁安置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被拆迁房产是否为双方共同所有。若是,则拆迁后的安置房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安置房或补偿款在婚姻期间取得,但实为个人房产权益的转化。拆迁方给予安置房或补偿款,表明其基于被拆迁房产的所有权。依据民法物权效力延伸理论,安置房可视为原房产所有权的转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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