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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工伤,领导安排不适应自己的工作,有法律依据拒绝吗?

王* 广东-河源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9.13 21:09:15 423人阅读

受过工伤,领导安排不适应自己的工作,有法律依据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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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到工伤后,只有经过工伤鉴定致残达到五级和六级的工伤职工,才有“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的强制性规定,其它级别的工伤职工没有此规定。如果安排了不适应或不适当工作的,工伤职工可以拒绝,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20-09-13 21:1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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