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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有企业职工,有国企编制的,我现在考

176****5068 黑龙江-鸡西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9.13 19:04:21 366人阅读

你好,我是国有企业职工,有国企编制的,我现在考上了省法院的聘用制书记员,我想问下,我在企业的工龄是否应该累计到法院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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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的劳动者被判刑,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常用手段
1.监守自盗,如仓库管理员当班时将自己保管的货物窃为己有;
2.直接侵吞单位的财物。一般为业务员利用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便利条件,将从业务单位已经要回货款不交或者慌称未要回,自己长期占有、使用,拒不交给公司;
3.以“蚂蚁搬仓”方式窃取财物。如在原料、产品的领用、运输等过程中,窃取少量财物虚报损耗,日积月累,达到侵占数额较大的后果。
4.采用欺骗的方式占有财物。如业务员偷盖印章,以己单位名义向客户提出现金付款要求,借以侵占货款。
5.采购货物弄虚作假。采购或相关人员在向业务单位采购时,以次充好、以少充多,再以假票据或虚开发票等方式充账。
6.业务员以单位应收账款作担保,从业务单位那里借钱,借后不还,致使所涉款项被业务单位在正常的应收款项中扣除。
7.与业务单位恶意串通,抬高或压低进销价格,增加或减少货物数量。
8.利用同学、老乡等关系,蛊惑相关如警卫、驾驶员等人员共同参与,形成窃取、运输、望风、销赃一条龙的便利。
9.财务、业务人员相勾结,虚构经营费用,以白条、假发票报销、重复报销等方式侵占财物。
10.制造与业务单位的业务产生坏帐的假象,在己单位停止追索后,私自向业务单位追索。
1
1.利用与业务单位在数量、质量等问题上发生的折让、退货、索赔等纠纷,欺上瞒下,混水摸鱼。

2020-09-13 19:3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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