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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名下的车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进行赠与并且完成交付就属于共同财产了。1.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即可使赠与合同的生效,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在无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就不得撤销该赠与。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可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此类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该类动产完成交付时,物权转让即发生效力。并完成交付,故该车辆物权转让已发生效力。虽然该车辆并未完成转让登记,但该车辆目前并未出现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因此,该车辆应属夫妻二人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情形仅限于对不动产的规定,并不适于对动产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有法律明文对相关动产物权作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扩大对该法条的解释,即任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均不能适于登记于谁名下就推定为归谁所有,或视为对夫妻某一方的赠与。
专业解答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父母所获之搬迁房屋权益应为其独有,即使仅仅给予夫妇其中一方,亦仅视为该方个人所得,并非因其婚姻关系而得到的共享财产。因此,此类情况并不能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此外,根据相关法学理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薪资、奖励金、劳务报酬,以及由生产、经营、投资行为产生的盈利,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或者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皆可被归纳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畴。
专业解答由于法律规定,房贷尚未清偿完毕的房屋无法进行更名手续的办理。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额外添加姓名的法学概念被称之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然而,变更登记的先决条件必须是相关房屋并不处在任何形式的产权限制环境之中,例如,当一处不动产正处于抵押、查封、冻结等状况之时,则此类房屋均无法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专业解答如果夫妻共有财产被恶意转移到别人名下,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即使情况复杂,也有望追回。这种未经配偶同意的行为,被视为对共同财产权的侵犯。法律赋予受害方权利,可以依法追回已转移的资产,以保护夫妻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专业解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合法前提下,夫妻共有财产可通过书面协议变为一方独有。不过,这得符合特定条件,并走规定程序。要是双方协商好,将部分或全部财产归属于某一方,那这种转变就是有效的。要是没经过对方同意,私自把共有财产转走,可能就违法了。
专业解答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时,双方需要携带身份证、婚姻证明以及财产证明(例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并且出示财产分配协议或者法院裁定的法律文书。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方都不能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共同财产,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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