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江门律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例能否请大家给予一些详细的细节和真实案例的分析以及审理结果?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例:【案情】男;B,女A.二人于2005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前,B于2004年9月6日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大庆路21号X单元X室的房产,作为二人结婚的新房。房产所有权人为XX一人。婚后,2008年6月3日,夫妻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上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共同偿还银行房贷。协议中未提及有其他借贷。后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先是B起诉A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尔后,A又起诉B,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此案立案后,B之父亲又突然向法院起诉儿子B,要求法院撤销B与A2008年6月3日所签协议书。理由是:2004年9月5日,儿子B曾因购买上述房产而向其借贷10万元,并签有借款协议;而B与A2008年6月3日所签约定上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决定先审理B案,并通知A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评析】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此条规定,B、A2008年6月3日所签协议书,当属合法有效。2004年9月5日,父亲、B父子所签借款协议真伪姑且不论,即便该借款协议为真,即便B向其父父亲所借10万元确实用于购买上述房产,那涉及的也是一个夫妻共同还贷的法律关系,其内容不具有排斥2008年6月3日B、A夫妻所签协议书,确立的是物权关系;而2004年9月5日父亲、B父子所签借款协议,设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则,父亲、B父子所签借款协议,不具有对抗、排斥和减损B、A夫妻所签协议书的法律效力。B、A2008年6月3日签订上述协议书后,协议所涉上述房产所有权并未从B手中发生转移,并未过户转让给任何第三人,而只是依法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种依法将该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第74条所说的无偿转让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不应该判决撤销B、A所签上述协议。因此,法院在审理A、B的离婚案时,如判决离婚,则应将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016-09-01 01:10:21 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例:【案情简介】秦大爷和李大妈是一对再婚几十年的老夫妻。秦大爷再婚前无子女。李大妈再婚前育有一子小钱,再婚后未生育其他子女。2012年,秦大爷的祖宅被征收,因行动不便,秦大爷便委托李大妈的儿子小钱去领取了征收补偿180万元。小钱领取补偿款后交给了李大妈。一个月后,秦大爷找李大妈要钱时,发现李大妈处只剩下120万元,对于另外60万元的去向,李大妈开始支支吾吾,后来一口咬定是自己花掉了。因小钱平时不仅嗜赌如命,而且赌资巨大,故此,秦大爷怀疑那60万元是被小钱赌博输掉了,于是多次要求李大妈将剩下的120万元交给自己保管,李大妈不肯,于是,秦大爷一纸诉状将李大妈告至法庭,以李大妈有隐藏、转移征收补偿款为由,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180万元。【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秦大爷的请求,依法对征收补偿款进行了分割。
2016-09-01 01:07:21 回复专业解答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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