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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四条,可以分的适当遗产的人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
1、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如祖父母、偿俯稗谎织荷半捅报拉外祖父母等;2、法定继承人之外,与继承人共同生活,依靠继承人扶养的亲友等;3、虽然未与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实际靠继承人扶养、自己没有生活来源的;4、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对继承人提供了较多的扶养义务的人;5、本身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本人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6、其他实际上依靠继承人扶养的人。
【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提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的,应予受理。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在旧社会形成的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专业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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