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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阳* 四川-巴中 离婚咨询 2020.09.13 01:53:36 452人阅读

离婚时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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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律师:我在结婚前后曾先后购买了多处房产,现因夫妻关系紧张,准备离婚。请教戴律师: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对夫妻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有些什么规定呢杜先生杜先生:根据我国新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前购置的房产属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各自所有,一般不存在分割的问题。而对于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则属于,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共有房屋的分割,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践中针对夫妻共有私房的特点,分割时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1)对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第一,实际分割。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有其他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可适当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一样,新旧不同,在考虑双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旧补偿、作价补偿等方法进行分割;第二,折价分割。实际中许多房屋是不宜进行实际分割居住的,从考虑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发,可对这类房屋进行折价分割。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补偿价款的数额要考虑房屋的现状估算价,一般由双方协商或采取双方竞价的方式确定。(2)对产权部分私有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许多单位对职工采取优惠售房政策,根据工资、职务、级别、实际居住年限等确定优惠标准发售房屋。这类房屋的特点是产权人享有登记产权和,但所有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称为部分产权房屋,对产权部分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第一,优惠售房单位职工享有房屋产权。一般来说,单位优惠售房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职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本单位职工。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离婚时优惠售房单位一般不允许非本单位职工一方享有优惠房产权。因此,除非优惠售房单位同意,一般将房屋产权确定给该单位职工享有,由获得产权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第二,现实房价应高于购房价。基于优惠房屋的优惠性,购买价远远低于实际价。如果以原购房价作价补偿进行分割,对于未获得产权一方来说显失公平。在处理这类房屋时,通常考虑当时购房的情况,结合现在的情况,以现实房价为依据,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住房货币化的资金,与工资等收入的职能相同,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起着保障的功能。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是当事人举证的关键辅花滇拘鄄饺殿邪东矛,也是审查的重点。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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