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确有证据证明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你前夫有婚外情并生有子女,你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尽管你当初与陈先生离婚,与他的不忠行为有关,但这种不忠行为并非是《婚姻法》中所规定的(法律上)的“过错赔偿情形”。你若提出过错损害赔偿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依据,但你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我国《婚姻法》对婚姻过错做出极为严格的条件限制,其具体条件见《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陈先生不忠行为是导致你们双方离婚的直接原因,你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陈先生的不道德行为侵犯了你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身份权,进而,也使你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配偶权以及身心受到严重的损害。对此你可与陈先生协商,若不成,可依法。虽然此事已过5年,但并未过诉讼时效。因为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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