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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举例说明

李** 江苏-盐城 其他咨询 2020.09.11 10:02:59 1365人阅读

什么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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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2000年2月,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的请求权。举例。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乙向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2004年1月。甲辩称乙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的实体权利。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四)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五)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正在进行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应当合并审理。(六)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七)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八)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审判决之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一审诉讼,人民应该合并审理;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进入二审程序之中,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查明确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九)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有权提起上诉。(十)正确区分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审判实践中,在个别情况下,第三人有时既可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作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具体案件中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还是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李匀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其子李某因与陈某订有租赁合同,李某既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到李父与陈某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也可以从属于承租人陈某一方,以陈某已将租赁费交于他而申请参加诉讼,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应查清李某此时身份。如果李某对李父、陈某有的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并交纳诉讼费用,则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管人民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均有权提起上诉;反之如果李某虽申请参加诉讼,但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是被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向人民递交的是答辩状,则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若人民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其无权提起上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该条
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通知其参加民事诉讼。
可见,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的主张权,或者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在实践中,第三人的确定是个难点,若把握不准,经常发生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人的现象,因而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情形有两种:
1、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都是由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所引发的。民事实体权利具有排他性,如果该权利受到他人的侵犯,权利主体便可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对加害人主张一种请求权,以恢复或弥补受到侵害的民事实体权利。如果这个请求权在诉讼之外未能得到对方的满意,权利主体就可以申请人民以诉讼方式予以保护。可见,恢复或弥补民事权利的请求权乃是权利主体提讼的内在根据。就有请求权第三人而言,它参加诉讼的内在根据就是他对诉讼中原告、被告所主张的民事实体请求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对该请求权的主张作为他参加诉讼的理由。
2、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在诉讼中,无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理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由此可见,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是自己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国立法上没作梗明确、具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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