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问题涉及公房使用承租的问题,针对赵女士提出的是否有权继续在公房里居住的问题,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六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因此,赵女士离婚后在解决住房确实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暂时居住在前夫婚前承租的公房里,但暂居期限一般超不过两年,并且需要交纳必要的费用。根据“《解答》”第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因此,赵女士另租房经济上确实有困难,其前夫有负担能力,她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她的前夫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帮助她另租房屋居住。
2020-09-11 09:39:57 回复专业解答婚姻中公房租赁的特殊法律条款规定,离婚时,满足特定条件如长期租赁、单位房、共同投资建设、婚后申请或因拆迁调整等,双方均有权继续租赁。若租赁面积大可分室居住,需审批调整。一方对另一方婚前公房无租赁权时,应自行解决住房;困难者可在调解或法院判决下暂住,最长两年,需支付相应费用。经济困难一方可能需提供一次性财务援助。
律师解析 承租人配偶可以设有居住权。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配偶对另一方承租的房产不直接享有居住权,但在与另一方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对该房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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