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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不动产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是以开工日期还是完工

董** 山西-忻州 补偿标准咨询 2020.09.11 01:48:15 316人阅读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不动产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是以开工日期还是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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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年3月31日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因为公告刚刚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有一个解读:
(一)政策要求:按照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纳税人类别、不动产类型,分别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个人认为,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至少是自建不动产已经竣工并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取得时间明确)。

2020-09-11 01:5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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