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通过司法机关、医疗机构、社会各界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可能消灭医闹这一现象。有利于为医院和患者提供一个安宁的诊治环境,有利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及和谐社会。
(一)、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行医、切实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与患者及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说明。只要医务人员做好自律,尊重患者权利、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很多医疗纠纷根本不会发生。
(二)、医院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
(三)、医院加强宣传,建议医院可以印制一些宣传手册,宣传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患者知道在医院自己应当遵守和配合的义务,明确解决医疗纠纷的正确途径,引导患者通过正确途径解决问题。
(四)、医院应当由专门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专门的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按照规定接待和答复来访人员。
(五)、发生“医闹”事件后的处理程序:
1、与患者或其家属正面沟通、交流,融洽缓和医患关系,告知采取正常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2、甄别患者或其家属与医闹者,予以区别对待;
3、尽量不与职业医闹者发生正面冲突,劝阻无效拨打110,及时报警;
4、作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如利用摄像、录音留取医闹的证据,便于工作于司法机关追究医闹的责任。
5、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采取调解、行政处理、诉讼的方法解决医疗纠纷。如医院确实存在问题,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尽快的化解纠纷。医院没有问题的,应坚持按法律规定办事,不做无原则的妥协。
现在许多医院与公安携手共建警务站、派出所,维护医院的诊疗秩序,秩序就诊患者的安全,也是一种治理“医闹”较好措施。部分医院建立保安队伍,自行维护医院诊疗秩序,也不失一种保护方法,但应注意不要动手,激化矛盾造成更大的损害。
总之,治理医闹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重要的是医患双方正确认识医患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才能避免“医闹”事件。
专业解答并发症与医疗过错一般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对于并发病不是属于医务人员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的过失,或医疗其它原因造成的伤害,这是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情形,并发症是需要由本人来进行承担。
专业解答医疗事故分级与伤残等级是息息相关的,根据伤残的等级来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比如说造成了患者死亡或者是重度残疾的,那么就是一级医疗事故,而只是造成轻微的损害,没有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就是4级的医疗事故。
专业解答要想避免医疗事故纠纷和医患关系纠纷就应该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质量管理,医务工作者应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重视医疗之外的其他安全问题,另外,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患者的基本医学常识。
专业解答医患纠纷是患者或者是患者家属对医务人员或者是医疗结构等存在不理解,认为患者的身体损害是医疗事故导致的,如果鉴定是医疗事故,那么赔偿和承当的责任都是不同的,医疗纠纷是不用承当行政责任的。
专业解答医疗纠纷当中包含医疗事故。两者的构成关系是1、主体都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2、医务人员在医疗诊断过程中有失误;3、两者都造成了患者的损害。4、需要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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