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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为什么以蓄积量为立案标准

杨* 贵州-黔东南 受理范围咨询 2020.09.08 20:14:37 457人阅读

滥伐林木罪为什么以蓄积量为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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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滥伐林木罪相关立案标准如下: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2020-09-08 20:1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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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滥伐林木蓄积十立方米,怎么处罚

    专业解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滥伐林木10方属于数量较大的情况,构成滥伐林木罪。按照我国《刑法》第345条的规定,此时可以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4.08.11 459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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