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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风险包括哪些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质押包括什么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风险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您好,关于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风险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一、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款将保证金质押规定为动产质押的一种,明确了保证金的法律地位,有力地促进了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但是,目前保证金质押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中存在许多有争议和不规范的做法,致使这一担保形式对银行债权的保障作用大打折扣,给银行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一定风险。因此,有必要准确掌握保证金质押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1.担保效力不具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中,仅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和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了明文规定,对该两种业务的保证金不予扣划,但银行信贷业务中大量存在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业务中的保证金,人民认为这类保证金不具备《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质押“特定化”特征,尤其是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的住房按揭保证金,其随着每笔住房贷款发放而按比例存入保证金账户,在按揭房屋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同步释放担保责任,故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处于流动状态,这又与法律要求的“封户”状态不符,因此,人民往往以该保证金不具备动产质押属性故无优先受偿权为由予以冻结、扣划。2.未与出质人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如建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银行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后,没有再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仅在《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开立保证金账户,在每办理一笔个人贷款时按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以提供阶段性担保。但这种约定方式往往得不到人民的认可,可以该账户质押担保性质不明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扣划。3.保证金账户使用不规范。例如,以基本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下设的保证金子账户上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或是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可以自由进出作为生产经营结算使用等。这种作法没有将资金“特定化”,实质是将保证金专户变相作为一般账户使用,一旦被通过执行等方式查出,该保证金专户将被认定为不具有“特定化”的一般存款户,从而银行债权将丧失优先受偿权。二、防范措施及建议1.在采用保证金质押方式时,银行应与出质人签订书面质押协议。在协议中对保证金开户行、专户户名、账号、会计核算科目,以及银行就该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等质押事项做出全面详尽的约定,以切实保障银行对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2.保证金质押,必须在贷款行(质权人)处开立保证金专户。只有这样,才符合保证金被移交质权人实际占有并控制的法律属性。3.保证金必须入保证金专户存放。只有进入保证金专户中的资金,才具备了保证金的“特定化”要求,如遇到人民要求扣划的执行要求时,银行可以据此向人民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必须说明的是,银行对于人民的执行要求只可进行形式审查,换句话说,即使人民要求扣划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银行不得予以拒绝,而只能在保证金被扣划后,向执行提出异议申请。4.保证金专户应与被担保的债权保持对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有关“特户”的规定,建议对企业的每笔信贷业务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当该笔信贷业务完成后即撤销相对应的保证金账户。因为如果仅开立一个账户,在每办理一笔信贷业务时存入一笔保证金,业务结束后将保证金转出的做法,有可能被人民认定为该保证金账户内有资金进出,不符合“特户”、“封金”的规定,从而不予认可其保证金的性质。5.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来源必须规范。保证金的来源,应采用从借款人(债务人)或质押人的银行结算账户转入的方式,不得将其销售回笼款由其上下游客户或交易对手处直接转入保证金账户,否则有保证金质押人与存入资金的主体不一致之嫌。6.保证金专户的使用必须规范。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亦不得用于存放保证金以外的其他资金。7.将保证金质押转为存单质押。相较于保证金账户的灵活性,存单更能固定资金,体现保证金的“封金”特性,更有利于银行主张其优先受偿权。
您好,针对您的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有哪些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包括什么如何防范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律师解析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的一种信用业务。 风险: 质权设立要件欠缺,漏缺核押手续,质权行使上的风险; 防范: 把好质押存单的准入关,把握好质押存单的合规关,把握好质押存单的核押关,把握质押合同的规范关,严把贷款发放关,把握好质押物的保管关。 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如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须提交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文件;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本外币储蓄存单,定期一本通存折; 4、申请人持非本人名下存单,还应出示存单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存单所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5、持外币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持本人名下存单;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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