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期限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继续履行义务,法律上称之为“后合同义务”,它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依我国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约定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继续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因为商业秘密有一定的时效性,时过境迁,有些就不成其为秘密了,要求与原用人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终生承担保密义务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另外在约定后合同义务时,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经经济补偿。从经济形式上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履行的义务予以补偿。
2016-08-20 02:32:18 回复
商业秘密保护期限在商业秘密条款法律上也称为竞业限制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2年,且仅限于高级管理、技术人员以及有保密义务人员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6-08-20 02:29:18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知识产权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