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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的阅卷范围是什么
您好,针对您的规范诉讼代理人阅卷的许可条件问题解答如下,对诉讼代理人的阅卷申请分为“应当不许可”和“可以不许可”两类情况予以处理。“应当不许可”是指在审查阶段一概不许可阅卷,而“可以不许可”则由区别情况裁量作出“不许可阅卷”、“延期许可阅卷”或者“指定时间集中阅卷”等决定。应当不许可阅卷的情形:(1)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2)案卷材料涉及被告人、其他被害人、利害关系人的个人隐私的;(3)有事实表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能危害证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人身安全的;(4)有事实表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5)其他不应当许可的情形。可以不许可阅卷的情形:(1)案情重大复杂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2)案件可能变更管辖或者存在管辖权争议的;(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4)诉讼代理人在收到移送审查的案卷材料初期提出阅卷申请的;(5)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多人多次的,需要统一安排阅卷时间的;(6)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上级领导机关督办、交办案件,需要请示上级领导机关的;(7)有事实表明,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当用于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民事诉讼的;(8)有事实表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利于被告人、其他被害人合法权益的;(9)其他可能妨碍执法办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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