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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侯** 吉林-白城 受理范围咨询 2020.09.07 18:43:42 337人阅读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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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282条的规定,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2020-09-07 18:44:42 回复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3、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4、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对不决定不服的处理法律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同时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同时也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的不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一般来讲,不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决定,被不的人不会再就不的决定,但在不的决定中,有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但从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看都很轻,即犯罪情节轻微,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的决定。尽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决定,被不人认为我根本就没有犯罪,不存在什么犯罪情节轻微的问题,被不人都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个申诉材料被不人必须从收到不决定书那天起7天内交给作出不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不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被不人被关押,其权益受到了侵害,在确实证实他没有犯罪的情况下,被不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同时提出赔偿问题。被不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诉后,必须认真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通知被不人。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通知被不人的同时,应当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的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其中第271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该条首次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明确了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适用方面,应着重把握五个条件。

一、适用对象条件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基于起诉便宜主义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在诉讼程序上的特殊保护。相比之前各地的探索,刑诉法没有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限制为初犯、偶犯或共同犯罪的从犯,也没有对帮教条件作出限制。这意味着对于那些并非初次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及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只要同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均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可能刑罚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罚条件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刑法分则这三章中,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有两条: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第322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常见犯罪有9种,分别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能刑罚条件对检察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求检察官对上述规定熟练掌握,基于日常办案经验的积累,相对精准地判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是否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三、法定起诉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是以检察机关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为前提。检察机关的这种认定同法院的有罪认定不同,只是一种程序上的有罪认定。检察机关将任何案件提起公诉时,都是以审查证据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附条件不起诉就是检察机关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可以交付审判,只是基于特殊预防目的考虑而没有提起公诉。若检察机关审查证据后,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则只能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或者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悔罪表现条件
“有悔罪表现”需要检察官从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到案情况(包括是否投案自首,有无立功等法定情节)、认罪态度(是否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行为表现(包括是否退赃、是否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等进行综合判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8条第(四)项规定,“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是检察机关在考验期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的义务。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并不排斥将“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作为“有悔罪表现”的具体体现。嫌疑人对被害人损失的积极赔偿和真诚的赔礼道歉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使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更能得到刑事诉讼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所以,“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应作为“有悔罪表现”的具体体现,而对于由于各种原因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嫌疑人尚未对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可将此作为决定作出后嫌疑人所承担的义务。

五、当事人同意条件
刑诉法第2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这意味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和最终实施还需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必须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但公安机关或被害人的不同意见并不直接阻碍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可以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进行申诉。其
二,必须得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异议的,即使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其他所有条件,也必须将案件提起公诉。
从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看,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听取被害人意见非常必要,但附条件不起诉主要还是着眼于构建一种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制度,因此,被害人的意见仅是影响附条件不起诉作出的重要因素而非决定因素。附条件不起诉毕竟会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义务,所以,事先听取其意见并征得其同意是对其适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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