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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西城区
咨询解答:48304条
您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若您的房屋全部是合法建筑,应该全部进行补偿。置换比例最低是一比一,具体多少可以看当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2020-09-07 13:40: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