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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诉讼中确实存在有的继承人由于各种原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也不表明对于继承的态度,对此这种情况,《继承法意见》第60条有明确规定,即继承人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继承的,应当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一并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按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既然视为接受继承,那就应当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即原告参加诉讼。而如果继承人已经明确放弃继承的,则从继承开始便与继承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不再列为诉讼当事人。
2020-09-07 10:29: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