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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不给生活费该怎样办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无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债务都要看该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即使已经离过婚了,双方依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是个人债务,即使没有离婚,依然是债务人一方的债务,配偶没有还款义务。那么,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呢。夫妻共同债务是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共同生活需要的所负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2.婚前负债但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4.一方借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者夫妻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7.为支付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及正常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等。夫妻的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3、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外,一方为了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为没有使家庭受益的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AA制的约定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种夫妻财产约定是可以被突破,即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夫妻间抚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丧失劳动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应该尽到抚养义务的责任。《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律师解析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不给生活费可以起诉处理。 如果男方不给配偶生活费,女方可以与男方再次就支付生活费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可以请求支付相应的扶养费。
律师解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不一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的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2)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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