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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算不算“组织”啊?

李* 浙江-温州 消费权益咨询 2020.09.05 05:48:23 1358人阅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算不算“组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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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来说是不算组织的。
2、“组织他人卖淫”主要是指通过纠集、控制一些卖女进行卖淫,或者以雇佣、招募、容留、强迫等手段,组织、诱骗他人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
3、根据《刑法》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09-05 05:5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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