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滁州法律咨询 > 滁州其他法律咨询 >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 第二十六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 第二十六

138****7297 安徽-滁州 其他咨询 2020.09.04 15:22:56 482人阅读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其他人都在看:
滁州律师 其他律师 滁州其他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如果因现实需要要进行修改的,需要报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20-09-04 15:30:56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