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区分政策对象。拆迁安置房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既包含城市居民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农户,安置对象经济条件贫富不一。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是城市和政府所在地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家庭,主要是收入和住房都比较困难的“双困”家庭。如果片面地将拆迁安置房一律视作经济适用房,显然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初衷。只有符合“双困”条件的拆迁安置户,才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
2、区分土地取得方式。拆迁安置房取得土地的方式原则上采取“招拍挂”形式取得,属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被拆迁置换出来的土地,应通过市场转让方式出让。而经济适用房土地取得方式,与公租房、廉租房一样,是通过政府年度优先安排、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如果将划拨方式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变相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系改变了用地性质,逃缴了土地出让金。
3、区分供应房定价机制。拆迁安置房供应价中包含着政策补偿因素,定价相对较低,一般低于市场定价,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而经济适用房定价,除土地供应是划拨外,还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也作了严格规定,对价格进行控制,政府不另外补贴。
4、区分税收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有针对“双困户”供应销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围内的,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经济适用房享受税收政策,对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作了减免。两者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专业解答集资住房满五年后拥有完整产权,可自由交易。这种住房是经济适用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持有。建成五年内禁止交易,超出购房总价范围需缴纳10%土地出让金。
专业解答集资住房满五年后拥有完整产权,可自由交易。这种住房是经济适用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持有。建成五年内禁止交易,超出购房总价范围需缴纳10%土地出让金。
专业解答集资住房满五年后拥有完整产权,可自由交易。这种住房是经济适用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持有。建成五年内禁止交易,超出购房总价范围需缴纳10%土地出让金。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全面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这些规定确保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
专业解答目前在上海基地户口是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根据上海市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当事人或个人,必须拥有上海市户籍,除此之外,住房面积要低于规定限额,可支配收入以及家庭财产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限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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