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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的借条担保期限是多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保证担保期限可以约定最长是多久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一、保证期间的基本概念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经过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如何约定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应当从债务清偿期届满时起算,不宜将保证期限订得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2、不宜将保证期间规定得无限期的延长。三、保证期间约定的最长时限1、《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予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2、保证期间可以设定为除斥期间,在约定不明时可以按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计算债务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担保中,尽管抵押权存续于主债权存在的始终,但法律也给予了明确的限制,即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内行使,时效有中止、中断的除外。3、司法实践中,亦经常发生约定的保证期间为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虽然约定期间明确,不像“二年以上”的约定不明确,但司法机关倾向于按主债务诉讼时效二年计算担保责间,既可及时督促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亦可将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固定,并依法保障其追偿权的行使。四、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保证期间因其产生方式不同,可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律推定期间三种。1、所谓的约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通称之为定期保证期间。如中国《担保法》十五条规定:“合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证期间;……”2、催告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无效的情况下,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不催告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而确立的合理期限。3、法律推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任意性规范加以补正,即依法律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为保证期间。如中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法律推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于6个月届满之日。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是多久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案情简介】:2月16日,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三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陈某在该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期间。3月15日,刘某要求张某在5月20日前归还借款,后无果,刘某遂于10月28日向提讼。诉讼中,对于陈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双方产生争议。被告陈某认为:其保证期间应自签字之日即2月16日抑或是刘某主张还款之日即3月15日起计算。无论按照哪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都已过去,其再无须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刘某则认为,陈某的保证期间应自05月20日起计算6个月。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就本案借款合同而言,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若双方不能达成还款时间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保证合同,相对借款合同而言,是从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陈某承担的保证责期间应自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即自05月20日起计算6个月。同时,陈某在借条上没有对保证责任方式作出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陈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三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解读】:本案的焦点是对担保期限的认定。保证期限的长短,关系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限的长短,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而言,该期限非常重要。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可见,要想确定保证期限的长短,首先需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借款保证合同中既没约定借款期限,也没约定保证期限,致使主债务的履行期间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结合本案而言,鉴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保证期限只能适用6个月的规定。但是,6个月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作为债权人,要想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必须在该宽限期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讼,其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保证人,要想避免保证责任,也应当注意该宽限期及其之后的6个月。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限内对保证人没有主张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就本案而言,刘某于3月15日要求张某在5月20日前归还借款,那5月20日就是张某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张某的保证期限就是该日起的6个月。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已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六百九十二条明文规定,在决定保证人应否负起保证责任的过程中,保证期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假如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曾就保证期间有所约定,然而这个约定的设定日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正好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期满,则被视作无效的保证期间约定。
专业解答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因酒驾被取保候审的,其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依据是《刑诉法》的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这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市、县,且住址、工作等发生变动时,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专业解答在未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第六个月起算。特别是,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存在分歧或未达成一致,则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这样的规定确保了保证期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给予了债务人合理的履行期限。
专业解答借款担保人的保质期视情况而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完毕后六个月。若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期限,视为无期限,待主债务履行期结束后开始计算担保期。担保人责任分两种:一般保证中,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未执行完前,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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