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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类型

刘** 福建-宁德 家庭暴力咨询 2020.08.31 06:06:30 373人阅读

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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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具体案件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可以类型化为以下三种:一是以侵害对象是否特定,分为有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和无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二是以是否“事出有因”,分为“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和“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殴打他人。三是以发生的地点是否具有公众性,分为公共场所的随意殴打他人和非公共场所发生的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来说对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殴打不特定对象的行为是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能够形成共识。但是判断目标明确、事出有因、在非公共场所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范畴,应重点掌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如何理解有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无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案件比较容易理解,但是有明确目标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应视具体案件而定。比如,在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在纠纷已经平息的情况下,仍然纠集多人对其进行殴打,以显示自己的地位和威慑力。又如在同业竞争的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因生意竞争或者霸占市场而随意殴打他人,针对的也是明确的侵害目标。这些行为都应当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
2、如何理解“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对于“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比较容易理解。被告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比如酒后殴打他人或者为填补精神空虚,追求而殴打他人,都是典型的无事生非。而所谓“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双方发生纠纷后,一方随意殴打他人。认识这一行为类型的关键在于从一般人的认识来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就是说,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心态“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
3、关于场所所体现的社会公共秩序。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因而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案件也只能发生在公共场所。有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破坏骚扰,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机械,不能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集体利益和正常的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为了建立一种保障执行后对所有人都有益的秩序环境。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秩序、公共卫生秩序、交通秩序等。” 社会公共秩序是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之
一,但社会公共秩序并不一定只存在于公共场所。而在刑法第293条所列举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中,只有第四种明确规定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也间接证明了这个观点。

2020-08-31 06:07:3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一般又称之为告知义务,它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4、其他附随义务(1)注意义务。(2)保护义务。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您好,针对您的聚众斗殴罪是什么犯罪类型问题解答如下,聚众斗殴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我国在妨碍社会秩序管理罪中明文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所以聚众斗殴罪属于妨碍社会秩序管理罪。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条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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