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一般构成要件
即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1、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是违约行为,所以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有违约行为。
(1)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的特点在于:其
一,违约行为的行为人是合同当事人,这是由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的。其
二,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任意性。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行为。但是,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其
三,与合同义务相对应的是合同,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2)违约行为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一般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大类。所谓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适当履行包括质的不当(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量的不当即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和履行时间不当(提前履行和迟延履行)等。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实际违约,是指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仅有违约行为这一积极要件还不足以构成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还需要具备另一消极要件,即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里的“不可抗力”就是法定的免责事由。除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当事人如果约定有免责事由,那么免责事由发生时,当事人也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当事人免责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约定免责事由的条款本身是有效的。
(二)特殊构成要件
除一般构成要件外,与违约责任的各种具体形式相适应,每种责任方式又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相互之间并不等同。
专业解答违约就是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比如延迟交货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损害事实就是因为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包括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需要证明违约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存在免责的情况,违约方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违约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就是违约导致的财产变少;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正常履行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信赖利益损失是因为相信合同而产生的费用。赔偿的目的是让受害方回到合同履行时的状况。
专业解答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应当包含哪些方面物业服务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在符合法定有效要件的情况下,均可依据双方意愿进行详细规定。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只有在违约方有过失或故意时才需要承担责任;而严格责任原则则是无论违约方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就需要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具体采用哪种原则,需要结合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违反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归责原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违反合同约定,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则强调,只有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才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实际操作中,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通常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会考虑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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