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不理解这句话,请举个例子帮助我理解。谢谢哦
比如说A找B借钱5000,把自己的一个价值1万的钻石项链质押给B。B这时候想找C借钱,手里没有合适的质押物,由于B对于这条钻石项链只有占有权,没有处置权,就跟A商量,把钻石项链质押给C,如果A同意了,B就可以把钻石项链质押给C,为自己的债务做担保,由于B手中的钻石项链虽然价值1万,但是其持有的质押权只有5000,因此B把钻石项链质押给C也只能质押担保5000以内的债务,超出部分,C不能通过钻石项链优先受偿,得另外找B去追索。如果C把钻石项链变现了,超过5000的部分,应该还给A。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