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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网设施器材。经营范围包含收购电网设施器材的废旧物品收购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的废旧物品收购单位,应当如实登记出售方名称或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所收购电网设施器材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出售方为单位的,收购单位还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
收购单位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2020-08-30 01:4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