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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的规定

康** 江苏-徐州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8.28 06:34:17 349人阅读

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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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的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较集中,法人股和国家股占有一半以上的比例,企业创始人掌握着大多数股权,控制着公司的发展。由于法人股无法在股票市场流通,所以具有一定的限制性。那么上市公司法人股是如何定义的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法人股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日常股市中说的C股,就是进入协议转让的法人股。

2020-08-28 06:35:1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主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二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一)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
由转让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
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该系统是经批准,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主要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一、如何判定未上市股权转让为合法的股权交易行为 在未上市股权转让过程中,只要符合了以下几个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股权交易行为: 1、标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股权权属明确且为发起人既有股份而非新发股份; 3、中介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产权经纪公司; 4、标的股权最终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结果。 二、那么如何区分合法交易和违法犯罪行为呢本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依据: 一是从有关职能部门查询标的企业和股权。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申请、地方政府和发改委的批复、验资报告、发起人股东名册及股东所持股权数等。但由于职能部门保存的材料往往缺乏及时性,因此还要根据这些材料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例如: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名册上并没有股权出让人的名字,这样很容易被判断有诈骗嫌疑。但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出让人所持有的股份实际上是该公司在发起设立时由某国企持有的股份,由于该公司欲在境外上市而需要减少国企所持股份的比例,即由该国企以协议转让的形式将全部股份转让给出让人,再以出让人的名义对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转让。同时,该国企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拒绝在全部股份转让完毕并收回全部投资款之前到工商部门变更股东登记,因而造成发起人股东名册上并没有出让人名字这一客观事实,但从整个过程的法律事实来看,出让人出让股权的行为还是合法有效的。又如:某公司在转让发起人股权的过程中进行了增资扩股(转让后实施增资扩股),乍一看总觉得涉嫌擅自发行企业股票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发行股票是以投资者的钱购买新增加的股份,并将投资者作为新发股份的股东列入股东名册,两者缺一不可。而上述出让人收取转让款后,利用增资扩股重新投入企业的行为与发行股票是有本质区别的。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公安机关只能对违法《公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在调查中若发现标的股权有虚假出资的证据的,应当将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不能越庖代俎地确定标的股权属于虚假出资。 二是确认中介机构经纪资质和股权性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获得产权经纪公司资质不再受到行批的约束,而同时又没有进一步的法律法规对产权经纪公司进行规范性衔接,导致承担着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本就不是很强的管理效力被进一步弱化。目前大多数执法人员都能达成的共识是:作为股权转让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具有产权经纪资质的经纪公司而非一般的投资咨询公司。 而对于股权性质的判断就比较复杂了。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对上海银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介转让上海汇达绝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行为作出判决,认定银盟公司及被告人刘海涛中介转让汇达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证券,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什么是“内部职工股”呢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初期,出现了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筹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被称为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作为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份被称为内部职工股。该类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绝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设立;二是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为新增股份;三是在设立后内部职工股在各地工商局登记为“内部职工股”或“内部股”等形式,具体的内部职工股东明细在各地的托管机构登记。正式发文明确规定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由此可见,本案定罪的关键在于银盟公司中介转让的内部职工股并非公司既有的发起人股份,而是属于新发股份,经营新发股份和增发股份的行为必须向中国申请《证券经营许可证》,否则就属于无证经营证券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 一、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三、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四、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 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权转让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五、股权转让税费处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3、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 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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