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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如何答辩状

董** 山西-忻州 债务纠纷咨询 2020.08.27 13:00:16 316人阅读

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如何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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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如何答辩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答辩人:章非,男,月日出生,汉族
住中山市沙溪镇
答辩人:潘,男,月日出生,汉族
住中山市沙溪镇大厦三楼
委托代理人:陈琪春,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531873315
答辩人就袁修能诉陈、章非、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潘不应该列为本案被告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潘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潘依法于二零零年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镇制衣厂”与陈、章非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潘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上述合同的义务,且潘成立的经济实体成立于原告与章非发生纠纷之后,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更是风牛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连带义务人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责任。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无法定也无约定,原告依据什么要求答辩人承担此连带责任呢原告与答辩人潘同样在“中山市沙溪镇大厦三楼”经营企业,原告系未经工商登记的非法经营,潘系合法经营,非法的告合法的,公道何在原告主观臆断,认为潘的设备属于陈、章非,证据何在
三、原告的所谓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本案系厂房转租合同及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取得厂房和设备等生产要素后,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原告因无营业执照产生的问题完全是咎由自取,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章非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厂房和设备给原告,所谓停电2日,系供电局抑或业主所为,答辩人并不清楚,原告应该向供电局或业主要求赔偿。即使确认系供电局或者业主的责任,停电2日也只能耽误2日的交货时间。答辩人不认可原告所谓损失的真实性,即使原告出现上述损失,也是原告经营不善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原告应该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与客户签订合同,在生产能力临时不足时候,也完全可以通过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与客户协商变更合同。
在《租借协议》的序言部分,双方已经明确“租约期间自负盈亏”,原告企图将自己的经营亏损转嫁给答辩人是违反合同的。该协议
第十条规定,“甲乙双方因债务而影响对方正常生产,须负责对方损失。”只能理解为
第三方债权人混淆原告与答辩人章非的主体资格而造成对方的损失,不应该作扩大化的解释,从而违反“自负盈亏”的原则。
四、扣除设备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
根据上述《租借协议》
第一条、
第二条、
第四条、
第六条,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
三、四月份厂房和设备租金1元,原告欠章非代缴水电费7682.4元(原告承认水电费为7223元),原告还欠答辩人章非机修费、治安费、卫生费等代支杂费1345元。上述费用合计21027.4元人民币,扣除设备按金0元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人民币(详见费用分摊明细表)。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时间:。

2020-08-27 13:01:1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辩人:章非,男,月日出生,汉族
住中山市沙溪镇
答辩人:潘,男,月日出生,汉族
住中山市沙溪镇大厦三楼
委托代理人:陈琪春,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531873315
答辩人就袁修能诉陈、章非、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潘不应该列为本案被告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潘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潘依法于二零零年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镇制衣厂”与陈、章非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潘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上述合同的义务,且潘成立的经济实体成立于原告与章非发生纠纷之后,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更是风牛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连带义务人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责任。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无法定也无约定,原告依据什么要求答辩人承担此连带责任呢原告与答辩人潘同样在“中山市沙溪镇大厦三楼”经营企业,原告系未经工商登记的非法经营,潘系合法经营,非法的告合法的,公道何在原告主观臆断,认为潘的设备属于陈、章非,证据何在
三、原告的所谓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本案系厂房转租合同及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取得厂房和设备等生产要素后,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原告因无营业执照产生的问题完全是咎由自取,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章非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厂房和设备给原告,所谓停电2日,系供电局抑或业主所为,答辩人并不清楚,原告应该向供电局或业主要求赔偿。即使确认系供电局或者业主的责任,停电2日也只能耽误2日的交货时间。答辩人不认可原告所谓损失的真实性,即使原告出现上述损失,也是原告经营不善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原告应该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与客户签订合同,在生产能力临时不足时候,也完全可以通过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与客户协商变更合同。
在《租借协议》的序言部分,双方已经明确“租约期间自负盈亏”,原告企图将自己的经营亏损转嫁给答辩人是违反合同的。该协议
第十条规定,“甲乙双方因债务而影响对方正常生产,须负责对方损失。”只能理解为
第三方债权人混淆原告与答辩人章非的主体资格而造成对方的损失,不应该作扩大化的解释,从而违反“自负盈亏”的原则。
四、扣除设备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
根据上述《租借协议》
第一条、
第二条、
第四条、
第六条,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
三、四月份厂房和设备租金1元,原告欠章非代缴水电费7682.4元(原告承认水电费为7223元),原告还欠答辩人章非机修费、治安费、卫生费等代支杂费1345元。上述费用合计21027.4元人民币,扣除设备按金0元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人民币(详见费用分摊明细表)。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时间:。

您好,针对您的分家析产纠纷实告答辩状范本问题解答如下, 答辩人:黎某,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某街17号院答辩人:许某,女,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某街17号院因王某芳黎某、郭某分家析产一案,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原告称二被告在1988年结婚时没有房屋居住,便搬进17号院内居住,其诉讼主张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首先,二被告是在1987年结婚的,而不是原告诉称的1988年,这点有结婚证可以作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二被告是在1988领取的结婚证,此处有二被告的结婚证可以作证
其次,二被告结婚时并不是像原告诉称的那样没有房屋居住,而是结婚后我们本身就住在17号院,左邻右舍均可作证,再说回来,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说我们没有房屋居住,那么请问我们是住哪里呢更何况被告之一黎生是原告的儿子,难道原告生下儿子来就不让他在家里居住吗原告就从来没有尽到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二被告是不是可以对原告不尽赡养义务呢
2、原告无权请求分割被告的房屋,其所主张的宅基地系被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据此规定,二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朝阳区17号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为被告已经在2000年取得该处房产的权利证书,该权利证书能够证明户主是被告之一的黎生
3、原告称在1987年4月在该宅基地盖了四间正房和两间西厢房与客观事实不符因为原告从来没有盖过两间西厢房,事实上只有四间正房,原告如此伪造事实,目的何在
4、原告诉称其现在面临无房居住的困境,此处更是无稽之谈这么多年来,原告与二被告的弟弟居住在一起,这是原告的选择,而且二被告每个月都给原告支付800元的赡养费,也多次请求原告到我们家居住,我们负责其饮食起居,尽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可原告均予拒绝综上四点,原告多处捏造事实,其目的就是想非法占有二被告的房屋尽管如此,二被告依然没有责怪原告的意思,因为原告是长辈,尊老爱幼是每个人应有的品德,何况我们是原告的子女,原告将我们到,我们真的很无奈,只恳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二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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