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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适合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20-08-26 23:49: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