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看,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仲裁裁决裁定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上诉。该条也是确定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最重要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否则当事人直接上诉即可,没有必要再向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本身就意味着当事人上诉权的丧失。同样,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仍不享有上诉权。因为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同的诉权,不因案件结果不同而享有不同诉权。法律不可能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同一案件规定不同的救济权利,即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均可向法院重新起诉,而如果驳回当事人申请,则当事人就享有上诉权,也就是说该类案件当事人应当均没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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