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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对于纠纷的处理方式约定是否可以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如果是仲裁是否只能选择所在区?

王* 广西-桂林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25 01:26:17 431人阅读

协议中对于纠纷处理方式约定是否可以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如果是仲裁是否只能选择所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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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条款结构可归纳为三种,效力分别介绍如下:
(一)仲裁和诉讼并列式约定主要表现为“和”、“与”、“及”等并列关系的词语。对于仲裁和诉讼并列式关系约定可以认为约定不明,依据《仲裁法》
第十八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补救的权利,并将当事人的补救作为再次分配诉讼管辖与仲裁管辖的前置程序。
(二)仲裁和诉讼是选择式约定主要表现为“或”、“或者”、“之一”等选择关系的词语。对于仲裁和诉讼为选择式约定的,应认为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可就仲裁或诉讼选择其
一,如双方各自选择不同程序,则按照仲裁或者诉讼立案的先后确定处理程序,这种情形应当属于约定明确有效的情形。
(三)仲裁和诉讼顺序式约定。主要表现为“…先…后…”、“…然后…”、“如果不…可以再…”等顺序关系的词语。这种情形又细分为两种先仲裁后诉讼或者先诉讼后仲裁。1.先仲裁后诉讼的又包括两种情形,即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另外一种意思为“先仲裁,不服仲裁通过解决”。前者应属于有效的约定,后者因违反或裁或审的制度设计应为无效的约定。2.对于先诉讼后仲裁的顺序式约定的,应当属于约定无效,但也不产生直接排除当事人再重新达成仲裁意思的权利或可能。
二,关于
第二个问题,仲裁机构的选择,完全基于双方的自愿,没有管辖区域的限制,可自由选择,不局限于所在区或区域。上述,供参考。

2020-08-25 01:2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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