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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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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由此可见,肖像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肖像权是自然人基于本人的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通常仅限于自然人的真实相貌特征。对他人肖像的商业化使用,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2020-08-22 15:10:16 回复